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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鱼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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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粉的要求、抽样、试验方法、标志、包装等内容。 本标准适用于以鱼、虾、蟹类等水产动物及其加工的废弃物为原料,经干法(蒸干、脱 脂、粉碎)或湿法(蒸煮、压榨、烘干、粉碎)制成的饲料用鱼粉。 2.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 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 新版本的可能性。 GB 5917-86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法 GB/T 6432-94 饲料中粗蛋白质测 定方法 GB/T 6433-94 饲料粗脂肪测定方法 GB/T 6435-86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/T 6438-92 饲料粗灰分测定方法 GB/T 6439-92 饲料水溶性氯化物测定方法 GB 5917-91 饲料 卫生标准 GB 5917-91 饲料中铬的测定方法 GB 5917-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验方法 3.要求 3.1 原料 鱼粉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只能是鱼、虾、蟹类等水产动物及其加工的废弃物,不得 使用受到石油、农药、有害金属或其他化合物污染的原料加工鱼粉。必要时,原料应进行分 拣,并去除沙石、草木、金属等杂物。 原料应保持新鲜并及时加工处理,避免腐败变质。已经 腐败变质的原料不应再加工成鱼粉。 3.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特级品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色 泽 黄棕色、黄褐色 等鱼粉正常颜色 组 织 膨松、纤维状组织明显,无结块、无霉变 较膨松、纤维状组织较明 显、无结块、无霉变 松软粉状物,无结块、无霉变 气 味 有鱼香味,无焦灼味和油脂酸败味 具有鱼粉正常气味,无异臭,无焦灼味 3.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特级品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粉碎粒度 至少98%能 通过筛孔为2.80mm的标准筛 粗蛋白质,% ≥60 ≥55 ≥50 ≥45 粗脂肪,% ≤10 ≤10 ≤12 ≤12 水分,% ≤10 ≤10 ≤10 ≤12 盐分,% ≤2 ≤3 ≤3 ≤4 灰分,% ≤15 ≤20 ≤25 ≤25 砂分,% ≤2 ≤3 ≤3 ≤4 3.4 鱼粉中不允许添加非鱼粉原料的含氮物质,诸如植物油饼粕、皮革粉、羽毛粉、尿 素、血粉等。亦不允许添加加工鱼露后的废渣。 3.5 鱼粉的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,鱼粉中不得有虫寄生。 鱼粉中金属铬(以6 价格计)允许量小于10mg/kg。
3.6 鱼粉酸价作为非强制性指标,在用户或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才进行检验,指标要求见 附录C(提求的附录)。 4.抽样 4.1 组批 以最后一道工序均匀混合一起而后装袋的鱼粉成品为一检验批。 4.2 抽样 批量在1t以下时,按其袋数的1/2抽取样品。批量在1t以上时,抽样袋数不少于 20袋,沿堆积立面以X形或W形对各袋抽取。产品未堆垛时应在各部位随机抽取。 样品抽取时一 般应用钢管或铜管制成的槽形取样品,每批鱼粉取出的样品不少于500g。 由各袋取出的样品应 充分混匀立即装入棕色磨口瓶或复合薄膜塑料袋中密封待用。样品袋或瓶上应标明产品名称、 批号、取样日期、取样人等有关内容,必要时应做取样时的天气、气温及仓储情况的记录。 4.3 判定规则 a)产品等级的评定 评定为某一等级的鱼粉时,其各项指标检验结果均须符 合该标准该等级的要求,理化指标中的各极限数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。 b)不合格品的判定 有 一项不符合三级品的要求(对酸价有要求时应包括酸价)或添加非鱼粉原料物质的鱼粉均判为 不合格品。 5.试验方法 5.1 样品在分析检验之前应粉碎,使其通过直径为1mm的分样筛,并充分混匀。 5.2 感官 将样品放置在白瓷盘内,在非直射日光充足处,检查鱼粉色泽、组织和气味。 5.3 粉碎粒度的测定按GB 5917规定进行。 5.4 粗蛋白的测定按GB/T 6432规定进行。 5.5 粗脂肪测定按GB/T 6433的规定进行。 5.6 水分测定按GB/T 6435的规定进行。 5.7 盐分测定按GB/T 6439的规定进行。 5.8 灰分测定按GB/T 6438的规定进行。 5.9 砂分 5.9.1 原理 样品经灰化后,再以酸处理,酸不溶性炽灼残渣为砂分。 5.9.2 试剂 15%盐酸:以分析纯盐酸(浓度36%-38%)配制。 5.9.3 设备 茂福炉。 5.9.4 操作步骤 将预先用稀盐酸煮过1-2h并洗净的50ml坩埚在550-600℃高温炉中加热30min,取出,在空气中冷却1min,放入干燥器中冷却30min,精确称重至0.001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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